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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5-16 12:00:58佳木斯市举报黑恶犯罪及“保护伞”线索奖励实施办法 |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佳木斯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黑恶犯罪及“保护伞”线索,根据《黑龙江省黑恶势力犯罪及“保护伞”线索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结合全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黑恶犯罪是由司法机关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的犯罪行为。
第三条 举报线索奖励范围:
(一)政法机关未发现或掌握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
(二)政法机关已经立案侦办的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但办案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三)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黑恶犯罪涉案嫌疑人具体藏匿地点或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是:在佳木斯市范围内举报实施黑恶违法犯罪行为或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线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提供发生涉黑涉恶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主要信息,以及被举报人的姓名(绰号)、住址、通讯方式、主要体貌特征、活动路线、藏匿地点、是否持有枪支、管制刀具、可燃品或易爆品等相关情况。
第六条 各级政法机关要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向社会公众提供举报电话、邮寄地址、电子信箱等案件线索反映渠道,明确举报受理机构,固定专人接收、核查、移交举报线索,反馈核查结果,兑现奖励政策。
第七条 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网络通信等方式进行举报。
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可使用6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代码,政法机关以密码确定举报人并进行反馈、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人可以向佳木斯市两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扫黑办”)及政法机关举报黑恶犯罪线索。受理部门应积极受理群众举报,不得推诿。
第九条 对举报人提供的黑恶犯罪线索一般在3个月内核查完毕,重大、复杂线索可适当延期。除无法通知或有碍核查外,线索核查情况应当向举报人反馈。
第十条 黑恶犯罪线索举报奖励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分级支付的原则,由市县“扫黑办”及公安机关具体实施,并安排黑恶线索举报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举报人举报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视情形给予一次性奖励: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审判决的,奖励人民币2至8万元;经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集团一审判决的,奖励人民币1至4万元。
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发挥上述不同作用的,可给予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 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奖励。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接受举报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举报人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提供黑恶犯罪线索的,按照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予以奖励,不再按本办法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司法机关事先掌握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三)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五)其他依据相关规定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上述情形中相关人员举报线索有功的,可依照有关规定落实政策。
第十五条 实名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取奖金通知后1个月内,匿名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取奖金信息后3个月内,与奖金发放机关联系并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六条 奖金领取方式:
(一)举报人本人到奖金发放机关指定地点当面领取奖金的,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二)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领取人需出示举报人的委托书,同时提供本人及举报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三)匿名举报人本人或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需提供举报人代码(匿名举报时提供的密码),并简述线索内容。
第十七条 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受理举报部门要对举报材料严格保密,保证举报人的安全。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对蓄意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扫黑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佳木斯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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